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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木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木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林有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9月26日 115,500元 1405564 0102023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
     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