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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博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34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6元 林博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583元 林博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948元 林博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4,795元 林博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5,392元 林博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9,055元 林博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7,046元 林博緯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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