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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辰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6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契約經其另
    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之允許、承認,或債務人本人於
    成年後承認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114年12月1
    日已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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