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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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潘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32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元 潘貞芳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39元 003 新臺幣225元 004 新臺幣320元 005 新臺幣399元 006 新臺幣430元 007 新臺幣1,030元 008 新臺幣1,040元 009 新臺幣1,050元 010 新臺幣1,220元 011 新臺幣1,470元 012 新臺幣2,160元 013 新臺幣2,716元 014 新臺幣2,800元 015 新臺幣2,926元 016 新臺幣2,926元 017 新臺幣40,528元 018 新臺幣3,460元 019 新臺幣3,460元 020 新臺幣3,460元 021 新臺幣3,460元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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