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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孔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29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906元 孔苔英 自民國114年 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03%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08,391元 孔苔英 自民國114年 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03%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20,000元 孔苔英 自民國114年 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4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906元 孔苔英 自民國114年 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08,391元 孔苔英 自民國114年 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20,000元 孔苔英 自民國114年 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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