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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1,795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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