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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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務 人 陳育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115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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