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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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小萍即徐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利息附表中,本金序號003「新臺幣2419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72,84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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