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DM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2026-04-1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HLDM
2026-04-14
案號: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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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林○庭
被 告 丁子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子芬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
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邱文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