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HLDM 過失傷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HLDM 2026-06-08 案號: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NERDENE DULGUUN(蒙古國籍)



                    ○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 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 O○OOOOO
            何佳蓁


                    ○○○○○○○○○○○○O○O○○○○OOO○O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UN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23時9分許,騎乘自行車沿花蓮縣○○鄉○○路0段0號
    「東華大學」內之無名路由東往南方向行駛,欲左轉(西方
    向)進入該大學校內之外環道,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
    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入該大學校內外環道
    ,適有被告兼告訴人何佳蓁騎乘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大學校內外環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並做好隨時停
    車準備,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未注意於此,
    行經該路口時,未能減速慢行,導致雙方車輛在該大學校內
    「外環道」與「無名路」口發生碰撞,使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UN、何佳蓁均人車倒地,致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
    UN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等身體傷害;告訴人何佳蓁則受有頭
    部鈍傷、左手擦傷及右膝擦傷等身體傷害。因認被告CHINER
    DENE DULGUUN、何佳蓁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何佳蓁對被告CHINERDENE DULGUUN提起過
    失傷害告訴暨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UN對被告何佳蓁提出
    過失傷害告訴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CHINERDENE DUL
    GUUN、何佳蓁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經本院安排雙方調解後,茲據
    告訴人何佳蓁、CHINERDENE DULGUUN均互相撤回上開過失傷
    害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
    訴狀、聲請撤回告訴狀等文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5頁至
    第122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賢、彭師佑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韓茂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