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DM 過失傷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HLDM
2026-06-08
案號: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NERDENE DULGUUN(蒙古國籍)
○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 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 O○OOOOO
何佳蓁
○○○○○○○○○○○○O○O○○○○OOO○O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UN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23時9分許,騎乘自行車沿花蓮縣○○鄉○○路0段0號
「東華大學」內之無名路由東往南方向行駛,欲左轉(西方
向)進入該大學校內之外環道,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
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入該大學校內外環道
,適有被告兼告訴人何佳蓁騎乘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大學校內外環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並做好隨時停
車準備,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未注意於此,
行經該路口時,未能減速慢行,導致雙方車輛在該大學校內
「外環道」與「無名路」口發生碰撞,使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UN、何佳蓁均人車倒地,致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
UN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等身體傷害;告訴人何佳蓁則受有頭
部鈍傷、左手擦傷及右膝擦傷等身體傷害。因認被告CHINER
DENE DULGUUN、何佳蓁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何佳蓁對被告CHINERDENE DULGUUN提起過
失傷害告訴暨告訴人CHINERDENE DULGUUN對被告何佳蓁提出
過失傷害告訴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CHINERDENE DUL
GUUN、何佳蓁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經本院安排雙方調解後,茲據
告訴人何佳蓁、CHINERDENE DULGUUN均互相撤回上開過失傷
害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
訴狀、聲請撤回告訴狀等文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5頁至
第122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賢、彭師佑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韓茂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