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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DM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2026-06-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HLDM 2026-06-08 案號: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楊成全
被      告  王虞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行為受有新臺幣(
    下同)74,700元之損害,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74,7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6月4日宣判。而原告係於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5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章可憑,足認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被告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
    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胤嘉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坤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