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DM 詐欺(2026-06-09)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HLDM
2026-06-09
案號: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妤瑄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
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妤瑄因詐欺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
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115年6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7月1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