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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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志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元
(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1,971元+其中10,763元自民國114年
11月2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6.75%計
算之利息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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