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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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畇沂(原名:李宜珍)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8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
請求金額(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36,890元 利息 35,547元 114年12月26日 114年12月29日 15% 58.43元 58.43元 合計 36,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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