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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誼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59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22,786元+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
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1,3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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