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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威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223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18,613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起訴前
一日即114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3.43%計算之利息9,965元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
率1.343%計算之違約金6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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