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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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壬(原名:陳詳憲)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93,398元 利息 89,199元 115年2月4日 115年2月5日 13.75% 67.2元 67.2元 合計 93,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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