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8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黃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六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仟伍
佰柒拾肆元、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伍元、新臺幣
貳佰捌拾捌元、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元、新臺幣壹仟陸佰肆
拾元、新臺幣捌佰柒拾陸元、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新臺幣
貳仟參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購買商品,申請分期付款,並同意出賣人將買
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6,690元及相關
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690元,及其中22
,923元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其中1,455元自114年9月25
日起,其中2,312元自114年10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零卡分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零卡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暨
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憑,可信為真實。惟原告請求已與
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有違,其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
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
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
。是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四項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九項
及附表一至八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一: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6 848元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858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868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574元
附表二: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8 179元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80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12 541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900元
附表三: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6 332元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333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334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至18 3,386元 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385元
附表四: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5 613元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613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613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613元 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至24 9,808元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2,260元
附表五: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5 328元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至9 1,312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640元
附表六: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3 219元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至6 657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876元
附表七: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2 291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至6 1,164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455元
附表八: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 223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至9 2,089元 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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