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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1 案號: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6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陳柏翰  
被      告  孫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7月2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使
    用,現仍積欠電信費、補償款共新臺幣(下同)40,858元未清
    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原告,爰依電信契
    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回執、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代辦委
    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電信服務費收據、合
    約確認單等件為證。被告雖於支付命令程序中聲明異議稱:
    印象中未曾申辦該門號等情,經本院將原告提出之前開申請
    資料影送被告,並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表示意見,被告於
    115年3月4日收受,然迄至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具狀表示意
    見。況觀之前開申請資料,代辦人呂吉良尚能提供被告之身
    分證影本、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翻拍照片,以供承辦業務人員
    據以確認,堪信前揭門號確均為被告委請呂吉良代辦無訛。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
    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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