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信託登記(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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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康元騰
阮嬌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
地及同段1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4月20
日所為之信託行為,以及於111年4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而原告起訴之目的,既係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康元騰之債權
(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114年11月17日之利息、程序費用,計
算式詳如附表)共新臺幣(下同)705,003元得獲清償,且該債
權金額遠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自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並核為705,0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440元,仍
應補繳2,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附表:
請求金額(新台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17,472元 利息 16,612元 112年1月30日 114年11月17日 15% 6,977元 127,991元 利息 127,991元 111年6月7日 114年11月17日 9.8% 43,265元 327,634元 利息 327,634元 111年7月1日 114年11月17日 16% 177,371元 4,293元 程序費用 4,293元 合計 705,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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