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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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