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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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94,415元,及其中63,957元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3.99%計算之利息,其中120,881元自114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
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各為196元、397元(即以本金63,957元,計
息期間114年8月12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4年8月19日,
年息13.99%計算;以本金120,881元,計息期間114年8月12日起
至114年8月19日,年息14.99%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95,008元(計算式:194,415+196+397=195,
0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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