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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昌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83,891元,及其中478,754元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
之利息為786元(即以本金478,754元,計息期間114年5月30日起
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4年6月2日,年息14.98%計算,小數
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84,677元(計算式:4
83,891+786=484,6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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