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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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健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586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426,765元+其中405,345元自民國114年7月1
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
之利息8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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