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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岡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54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楊敏華  

被      告  陳孟淇  

            陳昇財  
            陳家禾  
            陳歐玉蘭
            陳寶合  
            陳勻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3日
    上午10時宣判,茲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陳勻英、陳昇財、陳家禾如有交付購買遺產權利之金流
    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銀行提領現金、存入現金或匯款,乃至
    代書辦理之見證資料),請於115年5月5日前具狀陳報到院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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