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9)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9
案號: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5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蔡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