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06)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06
案號: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4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許宸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