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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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3
案號: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被 告 林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