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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志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元
(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1,971元+其中10,763元自民國114年
11月2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6.75%計
算之利息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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