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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GSEV 2026-06-11 案號:岡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珮鳳  
被      告  郭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債權不
存在,但該等不存在之債權具體所指為何,尚有不明,且原告經
本院函命補正後,迄今亦未補正。爰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方法,
包含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而該裁定乃被告執有
原告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本票
,遂依此核定本件原告欲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債權數額,即訴訟標
的價額乃前述本票債權數額共400萬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