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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3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見成、邱梅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68,25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2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46,180元 利息 146,180元 107年9月12日 114年11月23日 11.44% 120,405.54元  違約金 146,180元 107年10月13日 108年4月12日 1.144% 833.86元  違約金 146,180元 108年4月13日 108年7月12日 2.288% 831.58元       122,070.98元 合計      268,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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