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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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沛爾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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