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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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威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223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18,613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起訴前
一日即114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3.43%計算之利息9,965元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
率1.343%計算之違約金6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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