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8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李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