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EV 給付租金(2026-06-11)
消費/小額
GSEV
2026-06-11
案號: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232號
原 告 郭啓貞
訴訟代理人 陳峻豪
被 告 詹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
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4年5月24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0號1樓8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租期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5年5月23日止,每月租金新
臺幣(下同)5,500元。詎被告自114年10月24日起即未給付租
金,計至114年12月23日止,尚積欠租金11,000元。另被告
屢經催討租金,均無法聯繫被告,被告應另給付原告自114
年12月24日起至115年5月23日租約期滿之日止,按月5,500
元計算之租金,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
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
付原告27,500元。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
契約書為證,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被告
積欠租金之事實為真。
三、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
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
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簽立系爭租約時,已
給付押租金11,000元,有前開房屋租賃契約書可考。該契約
書末頁雖記載:「6/1未收押金壹萬壹仟元」,然其中「未
收」之記載位置在側,且字跡與「押金壹萬壹仟元」之記載
不符。則原告主張未收押租金乙節,非可採信。是原告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之114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積欠之租
金(依民法第322條第1款規定儘先抵充),經扣除押金11,000
元後,已無餘額。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12月24日起
至115年5月23日止之租金,均已屆期,則其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