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5)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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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彭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辦理分期付款買賣,現仍積欠新
臺幣(下同)13,398元及利息、遲延費未清償,為此依分期付
款買賣、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原告於民國
115年4月1日14時51分具狀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於同日13
時46分將其戶籍地自高雄市岡山區岡燕路遷移至臺南市仁德
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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