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償還補償金(2026-02-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5
案號:岡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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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洪立芳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浩維、賴聖文即紘杰工程行、升鴻水
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聲請償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
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71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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