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岡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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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54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楊敏華
被 告 陳孟淇
陳昇財
陳家禾
陳歐玉蘭
陳寶合
陳勻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3日
上午10時宣判,茲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陳勻英、陳昇財、陳家禾如有交付購買遺產權利之金流
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銀行提領現金、存入現金或匯款,乃至
代書辦理之見證資料),請於115年5月5日前具狀陳報到院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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