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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6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東軒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
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182元(被上訴
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88,896元,及自114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本院第一
審判決命上訴人即被告應全額給付,上訴人即被告對第一審判決
全部不服,故上訴利益以本金88,896元加計自114年11月2日起至
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1,286
元,總計核為90,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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