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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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6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東軒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
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182元(被上訴
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88,896元,及自114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本院第一
審判決命上訴人即被告應全額給付,上訴人即被告對第一審判決
全部不服,故上訴利益以本金88,896元加計自114年11月2日起至
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1,286
元,總計核為90,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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