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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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57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分期付款買賣,現仍積欠新
臺幣(下同)32,895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為此依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於起訴前之
113年間自高雄市彌陀區遷入桃園市楊梅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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