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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7 案號: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5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許姿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六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九所示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柒拾壹
元、新臺幣玖拾肆元、新臺幣壹佰陸拾捌元、新臺幣肆佰伍拾元
、新臺幣肆佰陸拾貳元、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新臺幣玖佰參拾
元、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新臺幣壹仟陸佰零陸元、新臺幣壹仟陸
佰貳拾玖元、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玖元、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
、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購買商品,申請分期付款,並同意出賣人將買
    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現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5,877元及相
    關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877元,及其中
    9,12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其中5,369元自113年12月
    10日起,其中1,380元自114年1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零卡
    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憑,可信為真實。
    惟原告請求已與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有違,其僅得依各
    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
    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
    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十三項及附表一
    至九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一: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4 30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0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0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至18 360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50元   
附表二: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4 22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2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2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2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至24 374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62元   
附表三: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22 62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62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62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62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62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62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 62元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至36 496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930元   
附表四: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5 100元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00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00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至18 1,100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400元   
附表五: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3 73元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73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73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73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至24 1,314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606元   
附表六: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22 181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181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181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181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181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181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至30 543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629元   
附表七: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3 277元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至9 1,662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939元   
附表八: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22 168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168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168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168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168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168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 168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至36 1,344元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520元   
附表九: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3 175元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75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75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75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至24 3,150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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