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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FYEV 2026-06-11 案號:豐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豐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5
0元,應徵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