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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子陽  
被      告  張姵荻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
司促字第353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3,976元【計算式:83,925+51(計算式如附表)=83,9
76】,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80,810元 114年12月19日 114年12月21日 (3/365) 7.75% 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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