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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金(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0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    址同上
被      告  巫欣姿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欣姿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8元【計算式:19,000元+1,008元(計算式
如附表)=20,00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萬9,000元) 利息 1萬9,000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7月23日 (121/365) 16% 1,007.78元  小計      1,007.78元 合計       2萬8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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