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EV 不當得利(2026-06-11)
消費/小額
FYEV
2026-06-11
案號:豐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65號
原 告 景艷霞
訴訟代理人 張馨云
被 告 史小華
史真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其請求(見本院
卷第177頁),爰依上開規定,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