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2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5
案號:豐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78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岳樺 被 告 沈靖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59元,及其中新臺幣29,913元按附表 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期間 年利率 1 新臺幣9,144元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8.63% 2 新臺幣11,146元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8% 3 新臺幣9,623元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98%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