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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7)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27 案號:豐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6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劉芸慈  
被      告    台灣寶蒂嘉有限公司即康祐寧生醫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岱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岱璟及台灣寶蒂嘉有限公司即康祐寧生醫有限公司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23,92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寶蒂嘉有限公司即康祐寧生醫有限公司
    (下稱寶蒂嘉公司)邀被告楊岱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
    9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簽立「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
    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
    ,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0.655%計息(目前為年率1.5%)。約定自實際
    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
    ,如有遲延給付,願改按原告之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
    年息3%(目前為年率5.96%)計付利息,如有遲延給付,按
    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寶蒂嘉公司自114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
    欠原告本金23,9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借
    款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924元,及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2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戶
    籍謄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
    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
    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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