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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5-10-14)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豐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正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郭新薇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姚宥如    址同上
              孫珮峰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請
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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