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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豐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1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址同上
被      告  黃成彬(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
    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
    告於起訴前之114年7月19日已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所蓋用
    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
    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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