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豐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1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址同上
被 告 黃成彬(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
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
告於起訴前之114年7月19日已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所蓋用
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
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