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FYEV
2026-06-11
案號:豐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李新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鳳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_____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並未明確記載聲明內容
,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且無法繼續後續之
訴訟程序,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事實
及理由」四、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063元,是
如原告本件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43,063元,則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