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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FYEV 2026-06-11 案號:豐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李新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鳳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_____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並未明確記載聲明內容
    ,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且無法繼續後續之
    訴訟程序,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事實
    及理由」四、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063元,是
    如原告本件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43,063元,則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